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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苍南县佛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全面启动

发布时间:2011/6/21 来源:本站 字体:[ ] 浏览次数:2325
2011年6月20日上午,苍南县佛教协会2011年第二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在县佛协会议室召开。苍南县民宗局陈瑞源副局长、刘传进科长参加会议并作工作指导。届此,我县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备案工作全面展开。

2011年6月20日上午,苍南县佛教协会2011年第二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在县佛协会议室召开。苍南县民宗局陈瑞源副局长、刘传进科长参加会议并作工作指导。届此,我县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备案工作全面展开。

根据国家、省、市宗教局和佛教协会相关文件有关指示要求,8月底前完成我县佛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现将部分相关资料转发如下:

咨询电话:0577-68709183 (苍南佛教协会办公室)


温州市佛教协会文件

温佛协[2011]07
                                                                                       

关于转发省佛协《<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佛协及直属场所:
  我会接到省佛协[2011]27号《<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佛协及直属场所务必按照浙佛协[2011]27号相关文件要求,尽快组织开展辖区内教职人员的认定工作,严格按照《实施细则》执行,按照《实施方案》部署工作,按照《流程图》程序办理,以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作为今年的主要任务,确保按时完成认定备案工作。

温州市佛教协会
2011年5月20日

 


浙江省佛教协会文件

浙佛协[2011]27号
                                                                                        

关于下发浙江省佛教协会《<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各市(普陀山)佛协:
  为了规范浙江省汉传佛教教务管理,维护汉传佛教僧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浙江省佛教协会制定《<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流程图》。同时,下发《浙江省佛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便于推动认定备案工作全面开展。
  佛教寺院、佛教院校、佛教协会等佛教机构要发挥主体作用,严格按照《实施细则》执行,积极主动做好佛教教职人员认定工作,按照《实施方案》的工作计划部署,确保今年年底完成认定备案工作。

浙江省佛教协会
2011年5月20日

 


浙江省佛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国宗局3号令的规定和中国佛教协会《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省民宗委的相关规定及统一部署、浙江省佛教协会制定了《<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参照普陀山佛教试点工作经验,结合我省实际,浙江省佛教协会决定今年将全面开展佛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以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为契机,加强佛教教职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加强佛协自身建设,提升佛教教职人员队伍综合素质,引导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开创浙江佛教事业新局面。
  二、 基本原则和工作任务
  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与佛教界主题相结合;认定与备案相结合,经佛教协会认定的教职人员,报政府宗教工作部门备案。
  工作任务:通过佛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操作规程;收集教职人员基本情况,建立档案数据库,实现佛教队伍管理制度化、网络化、系统化;全面核查、清理佛教教职人员,为造就一支称职的佛教教职人员队伍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 实施步骤和落实措施
  第一阶段:排查摸底阶段(2011年5月3日——2011年5月31日)
  佛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备案工作,必须将教职人员身份认定同社会身份证明相联系,形成多部门配合联动的工作格局,主要摸清佛教教职人员的文化程度、受戒、列职、序职、年龄等基本情况。
  第二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6月1日——6月30日)
  1、成立组织机构
  为了确保认定备案工作的圆满完成,省佛协成立了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地佛协必须结合当地佛教工作实际情况,成立佛教教职人员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具体职责任务,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在当地宗教工作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
  2、制订工作计划
  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教职人员认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认定工作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具体安排等,并落实责任制度。原则上县(市、区)佛协认定工作8月底完成,设区的市佛协认定工作9月底完成,省佛协认定工作10月底完成。
  3、全面动员部署
  各地佛协要根据实际,通过召开专题会议、举办培训班、张贴宣传资料等多种途径,深入基层场所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增强工作针对性,使拟备案对象深刻认识到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了解认定工作的步骤、内容、要求、方法,主动参与到认定工作中去。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7月1日—2011年10月31日)
  1、 申请
  由佛教机构向所在县(市、区)佛教协会提交拟备案人员的相关资料,设区的市直属寺院、佛教院校和佛教协会直接向设区的市佛教协会提交。材料包括: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含首页和本人信息页):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的正反两页);戒牒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其中的履历需从初始教育开始填写,年月需衔接清楚,不得断档)。
  2、 审核
  佛教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所有申请材料提交给当地佛协。当地佛协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复审,对不符合佛教教职人员条件或所提供的材料不属实的,一律不予上报备案。佛教协会统一将拟备案人员的相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当地宗教部门,完毕后统一将户口薄及居民身份证等原件退回申报的佛教机构。
  3、 认定备案
  当地佛教协会完成审核后,将拟备案人员的戒牒复印件、户籍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拟认定人员信息汇总表》及审核意见等统一汇总后报省佛教协会,省佛教协会向省民宗委申请备案。
  4、 对有关问题的处理
  (1)对不符合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的,暂缓认定,进行相应的学习培训,经过审核考察达到要求的,方可认定,对经过审核考察还未达到要求的给予劝退处理。
  (2)在审核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不得认定,收回戒牒,不得共住,并逐级上报省民宗委注销备案。
  (3)对自愿放弃教职人员资格认定者,在各寺院不得共住,持有戒牒者,收回戒牒,并报宗教工作部门注销备案。
  (4)对年龄60周岁以上申请资格认定者,戒牒损毁、遗失而具备教职人员资格认定条件的,应持其佛教寺院、佛教院校或佛教协会出具的证明,并提交其他相关资料。
  (5)对符合受戒条件但还未受戒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相关资料,又佛协予以登记造册,并填写,上报省佛教协会。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1月1日——2011年11月30日)
  1、 当地佛协对认定工作进行检查验收,主要内容有:认定工作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工作取得的具体成效和遇到的问题等,作出工作评估,并形成报告,于11月底上报省佛协。
  2、 召开认定备案工作总结大会,向经省民宗委同意备案的教职人员发放证书。
  四、 工作指导和要求
  1、 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优化措施,扎实推进全省佛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认定备案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环节多、要求严,需要进一步争取拟备案人员的支持,完善表格填写流程,做好组织实施,落实工作责任。
  2、 严格程序,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认定备案工作。认定备案工作是加强对佛教教职人员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打击非法、保护合法,充分维护佛教界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切实将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认定备案范围,给予认定备案,将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依法清理。
  3、 建立长效机制,提升依法管理能力。完善佛教教职人员信息资料数据库,结合长期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提升佛教教职人员及场所的综合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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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
省佛协佛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领导小组名单.doc
附二:拟认定人员信息汇总表.doc
附三:浙江省佛教机构沙弥沙弥尼基本情况登记表.doc

浙江省佛教协会《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佛教协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省佛教教务管理,维护汉传佛教僧团的合法权益,加强佛教教制和道风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与中国佛教协会颁发的《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全国汉传佛教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结合《中国佛教协会章程》、《浙江省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汉传佛教教职人员)(以下简称教职人员),是指在浙江省范围内的佛教寺院,佛教院校、佛教协会等佛教机构的汉传佛教比丘、比丘尼。
  第三条  成为汉传佛教比丘、比丘尼,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二)圆具三坛大戒;
  (三)年龄在20至59周岁之间,身心健康,有一定文化与佛学素养;
  (四)信仰坚定,道风纯正,坚持“素食、独身、僧装”六字方针。
  第四条  申请求受三坛大戒需履行以下程序:
  (一)剃度后沙弥需在寺院修学1年以上,沙弥尼需在寺院修学2年以上。新戒经剃度师同意受具后,向所在寺院、佛教院校、佛教协会等佛教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申请的佛教寺院、佛教院校、佛教协会等佛教机构初审同意后,报佛教机构所在县(市、区)佛教协会审核,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设区的市直属佛教寺院、佛教院校、佛教协会直接报所在的设区的市佛教协会审核,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三)佛教机构所在县(市、区)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并征得同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的意见后,报佛教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佛教协会审核。佛教机构所在的设区的市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四)设区的市佛教协会报同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省佛教协会进行薽别鉴定,符合条件的,同意其受戒,并预先向省民宗委提交备案要求的相关资料;
  (五)在省内任何佛教场所传授三坛大戒时,戒子名额由省佛教协会统一分配,各地佛教协会要严格按照分配名额和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要求进行审核申报,省佛教协会鉴定符合条件才能受戒;
  (六)申请到省外受戒者,需由剃度师同意出具号条,由设区的市级佛教协会初审,再报省佛教协会鉴定符合条件才能受戒;
  (七)申请出境出国受戒者,或国外以及港、澳、台人士申请在省内戒场受戒时,除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必须按照相关外事规定办理。
  第五条  本省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由省佛协按照《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进行,负责新戒的资料收集,整理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新戒在浙江省内戒场圆具三坛大戒后,由浙江省佛教协会向原同意该新戒受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通报新戒受戒情况;由原同意该新受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省内新戒由省佛教协会直接报省民宗委备案。
  第七条  戒牒是教职人员的资格证明,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制作颁发。
  第八条  教职人员所在寺院、佛教院校或佛教协会依照相关规定,对教职人员进行管理。
  第九条  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诫、暂停或撤销教职人员资格的惩处: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违犯佛教戒律;
  (三)违反中国佛教协会、省佛教协会、所在地设区的市佛教协会、所在地县(市、区)佛教协会、或所在佛教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
  (四)散布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言论;
  (五)涂改、伪造戒牒。
  第十条  劝诫的决定,由该教职人员所在佛教寺院、佛教院校的民主管理组织或所在任职的佛教协会会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以书面形式在所在寺院、佛教院校或所在任职的佛教协会通告,由设区的市佛教协会以书面形式报省佛教协会的备案。
  暂停教职人员资格的决定,由该教职人员所在佛教寺院、佛教院校的民主管理组织或所在任职的佛教协会会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作出,经省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报省民宗备案。教职人员被暂停教职人员资格的,由其所在的佛教寺院、佛教院校后所任职的佛教协会收回其戒牒,并交省佛教协会。
  撤销教职人员资格的决定,由该教职人员所在地设区的市佛教协会集体讨论作出,经原同意该教职人员受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同意后,报原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撤销备案。教职人员被撤销教职人员资格的,由其所在的佛教寺院、佛教院校或所任职的佛教协会收回其戒牒,并交省佛教协会。
  第十一条  教职人员被暂停教职人员资格后,本人确有悔改表现,要求恢复其教职人员资格者,由原惩处决定的佛教寺院、佛教院校或佛教协会按照作出惩处决定的程序,撤销原惩发,由省佛教协会发还其戒牒。
  第十二条  教职人员自愿放弃或因其他原因丧失教职人员资格的,由其所在的佛教寺院、佛教院校或所任职的佛教协会收回戒牒,并经省佛教协会确认后,报省民宗委或原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备案。
  第十三条  省佛教协会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教职人员认定情况报中国佛教协会,并以适当的方式在省内佛教界公告。
  第十四条  《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实施前(即2010年1月10日之前)圆具三坛大戒并获有戒牒者,须由省佛教协会向省民宗委进行教职人员资格备案,备案程序如下:
  (一)佛教机构统一向所在县(市、区)佛教协会提交拟备案人员的相关材料,设区的市直属寺院、佛教院校和佛教协会直接向设区的市佛教协会提交。材料包括: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含首页和本人信息页);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的正反两面);3.戒牒原件及复印件;4.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填写《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其中的履历需从初始教育填至填表时,年月需链接清楚,不得断档)。对年龄60周岁以上申请资格认定者,戒牒损毁、遗失而具备教职人员资格认定条件的,应持其佛教寺院、佛教院校或佛教协会出具的证明,并提交其他相关资料;
  (二)县(市、区)佛教协会或设区的市佛教协会对上报的拟备案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佛教教职人员条件或所提供的材料不属实、不属于认定范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认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审核完毕后将户口薄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暂住证原件、戒牒原件、学历证书原件和《受理通知书》,交县(市、区)佛教协会或设区的市佛教协会退回拟备案人员所在地佛教寺院、佛教院校或佛教协会。
  (三)县(市、区)佛教协会统一将拟备案人员的相关资料和审核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意见,设区的市佛教协会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意见。
  (四)县(市、区)佛教协会完成审核并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报设区的市佛教协会审核。设区的市佛教协会统一将拟备案人员的相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意见。
  (五)设区的市佛教协会完成审核并征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将拟备案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戒牒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及审核意见汇总后报省佛教协会,省佛教协会再统一向省民宗委备案。
  第十五条 对符合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条件的,暂缓认定,但经学习培训后符合条件的,根据本实施细则予以认定。对经过学习与培训后未符合认定条件的,则进行劝退处理。
  第十六条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者弄虚作假,包括持有假身份证、涂改或虚伪造戒牒者,一经查实,视情节不予上报认定,经原同意受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同意后由其所在的佛教寺院、佛教院校或所在任职的佛教协会收回其戒牒,并交省佛教协会。已经备案的,撤销备案。
  第十七条  对自愿放弃教职人员资格认定者,在各寺院不得共住,在佛教院校和佛教协会不得任职,持有戒牒者,经原同意受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同意后由其所在的佛教寺院、佛教院校或所在任职的佛教协会收回其戒牒,并交省佛教协会。
  第十八条  教职人员戒牒损毁或遗失,应持由其寺院或当地佛教协会出具的证明,逐级书面上报省佛教协会,省佛教协会核实后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核补办。
  第十九条  对符合受戒条件但还未受戒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资料,由佛协予以登记造册,但暂不予以认定。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浙江省佛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浙江省佛教协会六届一次会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五月六日
 
 

 


 

备案登记表填表参考:(样本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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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页:

第四页:

如有疑问请致电佛教协会办公室:0577-68709183  64707549

责任编辑:本站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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